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25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已经2024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清
2025年1月17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统一执法尺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裁度、衡量过程。
第三条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相当。
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资本市场发展和投资者保护等因素,确保处罚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对同一时期类别、性质、情节相似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基本均衡。
第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进行处罚,或者减少并处的处罚种类。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除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外,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适中的处罚。
第六条 对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划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一)从轻处罚阶次,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下给予罚款;
(二)一般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上、60%以下给予罚款;
(三)从重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
在确定裁量阶次时,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类型的性质、构成、特点等情况,可以以前款规定的百分比为基础上下浮动十个百分点。
对依法应当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予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种类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原则划分裁量阶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八条 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违法的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免予处罚。违法的单位被撤销、注销的,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三)单位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并且积极配合查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五)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三)主动供述监管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五)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
(二)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损害较小;
(三)主观过错较小;
(四)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
(五)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二)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
(三)实施违法行为,涉及行贿或者受贿情形;
(四)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
(五)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
(六)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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