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2)
保险公司应当对所提供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监管机构发现数据和信息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与被评级保险公司确认修正,并采用修正后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视评级需要,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第十三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标准,综合分析保险公司相关信息,开展监管评级初评,形成初评结果。
第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初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再评价,形成复评结果。与初评结果不一致的,应书面记录并阐明理由。
第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按照公平公正、尺度统一、同类公司可比的原则,在与派出机构充分沟通基础上,对复评结果进行审核调整,确定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的最终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应书面记录并阐明理由。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会谈、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向保险公司通报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收到监管机构的反馈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评级结果、主要风险和问题、整改要求等,并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金融监管总局应及时跟踪评价监管评级工作开展情况,持续改进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第二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对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进行集中统一的流程跟踪和管理,推动评级工作全流程线上化,增强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监管评级结果是衡量保险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保险公司总体风险小,风险抵御能力强,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较轻且能够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予以解决。
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保险公司总体风险可控,风险抵御能力良好,但存在一些可以在正常经营中纠正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需要监管予以关注。
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风险隐患,风险抵御能力一般,勉强能够抵御经营环境的大幅变化,但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若不及时解决,可能会进一步恶化,需要监管持续关注。
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保险公司存在较多问题和较为严重的风险,风险抵御能力差,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劣变。
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保险公司为高风险公司,可能危害金融稳定或影响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处置,以化解其风险。
第二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和风险程度,科学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及早进行干预,将评级结果作为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日常监管中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对于评级结果为1级的公司,不需要根据评级结果采取特别的措施和行动。
对于评级结果为2级的公司,一般不需要根据评级结果采取特别的措施和行动。针对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可视情况开展监管谈话和风险提示,督促公司改进。
对于评级结果为3级的公司,除上述措施外,应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和行动: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频率,开展现场检查,要求公司提交风险管理改进计划,控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公司控制高风险投资和业务规模,督促公司持续压降风险敞口。
对于评级结果为4级的公司,除上述措施外,应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和行动: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
对于评级结果为5级的公司,应当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对于评级结果为S级的公司,应当依法加快推进重组、市场退出等工作。
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监管机构还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评级结果为1级、2级的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并在机构和人员准入、产品开发、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机构可采取适当方式与有关政府部门共享监管评级结果、按照对等原则向境外监管当局提供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并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
保险公司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向无关人员提供,不得出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正常监管评级工作,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及影响情况,决定开展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的时限要求及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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