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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3)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金规〔2024〕4号)有关监管评级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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