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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披露,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信息,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其他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对其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统一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合作机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经过依法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合作机构包括与小额贷款公司在营销获客、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符合公司业务规划的信息科技战略,健全信息科技治理,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纳入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建设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将各业务环节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安全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网络安全定级备案,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充分识别、监测和控制信息科技风险,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深化数据在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积极运用数字技术提高金融服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使用的互联网业务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够支持贷款申请、评估、审批、签约、放款、还款等业务全流程线上操作,能够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数据及资料;

(二)符合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统安全稳健运行和各类信息安全;

(三)该业务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应当不低于第三级;

(四)该业务系统应当由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并享有完整数据权限,规范开展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小程序备案等工作,防范、监测假冒网站、假冒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假冒小程序;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国务院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探索建立切实可行、有效管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法、手段。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要求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贯彻到业务流程各环节。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含自有及合作机构,下同)开展营销获客、发布贷款产品或者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信息及产品详细信息。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开展营销获客、发布贷款产品或者发放贷款的,应当全面公示下列信息,并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充分揭示风险:

(一)公司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及业务资质文件信息、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等;

(二)对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服务内容、贷款年化利率、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逾期贷款处理方式等;

(三)对公司提供的贷款产品进行风险提示,包括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信息、使用贷款、偿还贷款等行为将被追究违约责任等;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前款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对原披露信息进行更新。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将强制阅读合同作为合同签署的前置环节,并在合同中以醒目形式载明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营销宣传、发放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

(二)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

(三)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或者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四)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

(五)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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