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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

第十七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遗失的,可以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发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等情况,确定引航员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和考试

第十九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完成相应的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引航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条 从事引航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件。

第二十一条 从事引航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引航员培训大纲以及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引航员培训,确保引航员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类别、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应当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考试,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个月公布引航员考试计划。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考试开始之日5日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大副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大副适任证书或者内河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一类大副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内河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引航机构直接招收的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取得海船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或者内河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一类二副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8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相应类别的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第二十五条 持有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且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达到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的,可以参加相应类别的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海港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或者内河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一类船长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内河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第二十六条 持有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且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达到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的,可以参加相应类别的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60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海港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或者内河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一类船长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60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内河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同类别适任证书变更引航范围考试的,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申请引航范围的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第二十八条 海港引航员可以申请相同等级的内河引航员适任证书。

海港引航员参加内河引航员适任考试的,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申请引航范围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第二十九条 内河引航员可以申请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

内河引航员参加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申请引航范围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第三十条 参加适任考试的,经考试后,有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可以在自初次考试的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所有已考科目的成绩失效。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考试成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引航机构应当加强引航员任职资格管理,如实记录引航资历和安全记录。

第三十三条  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引航员技术档案,并保持档案信息连续、完整、有效。

引航机构应当在引航员技术档案中记载引航员的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引航机构应当每年将引航员技术档案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除引航机构报备的信息外,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引航员技术档案中记载引航员考试以及违法记录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引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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