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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7)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和监察员的行政处罚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三条  监察员在行政处罚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3年3月19日以民航总局令第1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9月6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0号修改的《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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