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改数据规〔2025〕27号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加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一体化数据市场培育,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我们制定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数 据 局
2025年1月8日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一体化数据市场培育,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授权运营,是指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实施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授权模式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第六条 开展授权运营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
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第七条 国家数据局负责全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协调管理,动态掌握全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加强政策、业务指导。
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强化数据资源整合,提升数据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资源规模化应用效应,做好对本地区授权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推动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指导本行业加强授权运营范围内的行业数据资源管理。
第三章 方案编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数据管理机构应牵头组织编制或指导本地区、本部门各类实施机构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可实施可落地。
第九条 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运营名称;
(二)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包括资金、管理、技术、服务、安全能力等;
(四)授权运营模式,包括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或依场景授权等;
(五)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范围、数据资源目录、数据更新频率及数据质量情况等;
(六)授权运营期限、建设内容、技术保障、实施进度、评价标准、退出机制、资产管理等;
(七)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应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以及预期产品和服务形式等;
(八)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
(九)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十)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及相关参与方权利义务;
(十一)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
(十二)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可行性论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运营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社会需求、市场规模、预期成效、风险防控等。
第十一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要求,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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