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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进一步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通知(2)
各金融监管局要加强与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统计监测,每年年后20日内报送工作总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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