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关于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
(十七)健全户外运动救援体系。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户外运动救援体系,发展社会应急救援力量,鼓励组建救援志愿者队伍。推动与当地消防救援、医疗等部门建立紧密合作关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打造集预警、救援、医疗于一体的户外运动救援基地,靠前部署救援力量,确保及时出动。强化应急培训、风险预警、救援演练,推广空间信息技术应用,增强户外运动救援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户外运动救援跨区域协作。
(十八)提高户外运动参与者安全意识。引导有条件的地区配置专业培训力量,设置安全教育培训课程,开展户外运动安全教育,加强安全宣传。加强赛事活动前的风险讲解、标识提示设置和注意事项告知,引导参与者配备必要的定位、通讯、生命防护等安全装备,培养户外运动参与者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鼓励开发户外运动赛事保险产品。
八、强化要素保障
(十九)优化土地供应。引导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需求,依法依规优化环评、林地草地占用、涉河湖、建设用地用海等审批流程,鼓励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开展项目建设,支持依法依规以划拨使用等方式保障非经营性公共营地用地。
(二十)加强资金支持。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对符合条件的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项目建设予以支持。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可按规定支持户外运动公益项目。通过相关公益性基金等支持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开展户外运动活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户外运动企业加大信贷投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户外运动企业融资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等部门统筹协调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相关工作,指导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体育总局等相关部门完善户外运动标准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将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任务纳入相关规划,统筹评估域内资源,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设。建设地区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实施好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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