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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2)

(十六)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标准,研究出台金融领域重要数据目录,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重要数据识别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推动做好金融数据跨境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支持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研究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支持依法依规引进境外电子支付机构,研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

(十八)对于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大众市场金融软件(不包括用于金融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软件)及含有该金融软件产品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让或获取企业、个人所拥有的相关金融软件源代码作为条件要求。

六、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九)健全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对试点地区重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在试点地区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协同,加强对跨境收支业务数据采集、监测和运用,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健全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二十)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支持在试点地区开展国际仲裁和调解业务,探索为跨境纠纷提供多元化、国际化解决机制。打造“商事调解+国际仲裁”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化金融纠纷解决平台。

本文涉及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纳入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各有关部门、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实施,开展成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并复制推广。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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