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4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于2025年1月23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24日起施行。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25年1月23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5年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二、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议案、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一事一项议程。”
三、第三条句末增加“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四、删去第四条。
五、原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原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七、原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前增加“省监察委员会”。
八、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款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九、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删去原第三款。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内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内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内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三、原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二款中的“十人以上联名”后增加“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四、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一款。原第二款中的“应当附有法规草案或者立法要旨及其说明”修改为“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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