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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4年1月2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1月2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公告公布  根据2025年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章  公  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议案、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一事一项议程。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增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按时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大会全体会议和大会秘书处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的,应当通过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获得批准;会议期间不能出席代表团会议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请假。

大会秘书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向秘书长报告代表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本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条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向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经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代表名单。

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各次会议举行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代表出缺和补选的情况。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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