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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二条 代表团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和表决。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除外。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选举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表决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组成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十五条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各专门委员会及大会秘书处的工作;

(三)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五)提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候选人名单;

(六)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召集人,由秘书长建议,主席团会议通过。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决定将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关于设立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审议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建议名单,并决定将建议人选交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七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会议的有关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一般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是否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秘书长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大会全体会议由大会执行主席主持。大会执行主席在主持全体会议的时候,应当按照会议议程进行。当大会全体会议进行中出现重大问题时,主持会议的大会执行主席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除了完成其他议程外,还应当表决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关于设立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名单草案。

第二十条 代表团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审议意见由代表团团长或者团长委托的副团长向主席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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