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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3)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大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大会秘书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向秘书长报告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大会秘书处同意,并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旁听办法由大会秘书处制定。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少数民族代表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发言和使用本民族文字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有关的代表团和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代表做好翻译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向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向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余各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汇总后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第三十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大会秘书处;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议案内容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由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团提出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三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当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决定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六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结果报告报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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