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4)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期间,举行大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一年的工作安排,以及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后,由代表团进行审议。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大会秘书处负责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及其说明印发会议。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议草案由主席团根据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经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全省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和省级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转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初步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相关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限送交大会秘书处。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期间,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全省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关于全省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时,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团负责人、部分代表、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关于全省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后,应当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由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关于全省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议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七条  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级预算未获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处理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第四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主席团或者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被提名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可以与代表见面。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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