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6)
第六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
调查委员会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报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七十一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大会秘书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编印会议简报。
第七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团长委托的副团长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关于罢免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当选或者通过。选举和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除前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大会各项表决,一般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必要时经过主席团决定,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十章  公  布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以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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