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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3)
  (二十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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