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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2)

第十四条 宣传、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制作、引进、播出各类涉困境儿童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或者网络信息时,应当严格审查、严格把关,不得公开困境儿童的姓名、家庭住址、肖像、声音影像、就读学校及可能对其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内容。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做好技术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困境儿童标签化,不得利用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博眼球、赚流量,不得利用困境儿童个人信息进行募捐、直播带货等。

第十六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因困境儿童通过其求助,需要公开有关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查询有关单位和组织处理的儿童个人信息,提出异议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及时调查核实,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侵害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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