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5〕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有关部署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我们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2025年1月20日
附件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以及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有关政策要求,结合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计划应当多元化筹措资金,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金融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后补助等,具体支持方式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资金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有关规定执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权责对等、遵循规律、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项目是重点专项实施的基本单元,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财政部建立重点研发计划中央财政资金全过程审核把关和管理机制,负责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科技部统筹相关重点专项任务布局与资源配置,负责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评估、动态调整和总体验收评价等工作。
主责单位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负总责,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资金分配、拨付、过程监管等具体管理工作,建立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并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下同)开展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专业机构受主责单位委托开展相关重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相关主管部门、主责单位等应加强对重点研发计划相关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第八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对实施周期内实施重点专项任务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九条 主责单位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专业机构根据主责单位要求配合做好概算编报工作。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包括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资金概算。主责单位在编制收入概算时,应当统筹考虑多元化资金来源,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金融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金等其他来源资金进行一体化配置。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主责单位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综合考虑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等,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第十一条 科技部对概算与实施方案一致性进行审核。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向主责单位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抄送科技部、专业机构。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或终止执行的,主责单位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主责单位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主责单位指导专业机构根据项目任务部署、组织实施进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重点专项概算等,提出年度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专业机构对其负责管理的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进行汇总后,按部门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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