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4)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九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中央财政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并报主责单位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三)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报专业机构备案;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四)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五)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课题间接费用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审批实施,报专业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于每年11月底前将汇总审核后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报送专业机构。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并及时报告发生的重大财务事件或影响项目正常执行预算的情况。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四十三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按要求统筹用于重点研发计划后续项目支出;实施期结束的,按原渠道退回。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
第四十五条 主责单位组织专业机构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在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结题财务审计。结题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涉密课题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专业机构适时组织抽查。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准备工作后,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十八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当核定各课题的中央财政资金结余,由主责单位下达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其中,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给予取消项目评优资格、收回项目或课题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予通过等处理。
中央财政结余资金占中央财政预算比例超过30%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主责单位在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中进行专门披露分析,对承担单位用好结余资金进行跟踪指导。科技部、财政部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规模大、沉淀时间长的承担单位,给予针对性指导,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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