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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5)
第四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当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对原项目团队两年内仍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承担单位应当加大结余资金盘活力度,在单位内部统筹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盘活机制,加快使用进度,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按年度报送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课题未完成任务目标,或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按要求统筹用于重点研发计划后续项目支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健全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并将监督结果作为总体验收评价、综合绩效评价、资金拨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第五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当加强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运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主责单位、专业机构、承担单位等落实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关键节点考核、总体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主责单位对相关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监督,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将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纳入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专业机构对承担单位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开展日常监督,动态监管承担单位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对监督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督促落实整改要求。
第五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四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出现第三十九条有关情形的,主责单位、专业机构等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主责单位、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主体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经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法违规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对其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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