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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

根据个案情况,在涉及药品研发创新业务时,相关地域市场可能界定为全球市场;在涉及药品零售、配送等环节时,相关地域市场可能界定为中国境内的一定地域范围。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七条 整体分析框架
认定药品领域的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第二章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通常情况下,首先认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再分析经营者是否能够证明上述行为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不予禁止或者豁免条件。

第八条 固定或者变更药品价格
具有竞争关系的药品经营者就固定或者变更药品价格达成下列协议,一般会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禁止的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药品出厂价、对客户的报价等药品销售价格、采购价格或者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药品价格的标准公式、算法、规则等;

(三)限制参与协议的药品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要求联合定价、不得自主降价等;

(四)通过第三方主体(如上下游药品经营者或者信息平台)、行业会议等进行意思联络或者信息沟通,就药品价格协调一致或者作出一致行为;

(五)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药品价格。

第九条 限制药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具有竞争关系的药品经营者就限制药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协议,一般会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禁止的垄断协议:

(一)以联合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药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规格药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通过给予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补偿的方式约定其不生产特定药品或者限制特定药品的生产数量等;

(二)以限制投放量等方式限制药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规格药品的销售数量,或者约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对外销售或者限制其销售数量;

(三)通过其他方式限制药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第十条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具有竞争关系的药品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协议,一般会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禁止的垄断协议:

(一)分割药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药品的种类、数量、时间;

(二)分割生产药品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容器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

(三)通过其他方式分割药品销售市场或者药品原材料采购市场。

第十一条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药品
具有竞争关系的药品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药品达成下列协议,一般会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禁止的垄断协议:

(一)限制购买、租赁、使用生产药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二)限制投资、研发新的药品品种、剂型、用途或者生产药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三)通过其他方式限制购买生产药品的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药品。

第十二条 联合抵制交易
具有竞争关系的药品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下列协议,一般会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禁止的垄断协议:

(一)通过拖延、中断与特定经营者的交易或者设置限制性条件等,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药品;

(二)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药品;

(三)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药品经营者进行交易;

(四)通过其他方式联合抵制交易。

第十三条 反向支付协议
被仿制药专利权人与仿制药申请人之间具有实际或者潜在的竞争关系。被仿制药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仿制药申请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补偿,仿制药申请人作出不挑战该被仿制药相关专利权的有效性、延迟进入该被仿制药相关市场或者不在特定地域销售仿制药等不竞争承诺的反向支付协议,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的垄断协议。

分析反向支付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被仿制药专利权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仿制药申请人的利益补偿是否明显超出被仿制药专利相关纠纷解决成本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二)协议是否实质延长了被仿制药专利权人的市场独占时间或者阻碍、影响仿制药进入相关市场;

(三)其他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因素。

第十四条 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

药品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下列固定转售药品价格或者限定转售药品最低价格的协议,一般会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禁止的垄断协议:

(一)通过书面协议、口头约定、调价函、维价通知等形式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等,或者限定最低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等;

(二)通过固定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利润水平或者折扣、返利、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间接固定转售药品价格或者限定转售药品的最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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