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
删去第二款中的“数字技术应用”。
删去第四款中的“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
删去第五款。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省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部门编制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应当根据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本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县(市)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实施本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编制、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重点推进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四)在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中增加“数据”部门。
(五)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修改为“融资担保”。
(六)将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数字经济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中的“未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修改为“未经依法检定合格”。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
(三)将第三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一条中的“单位食堂”。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自制裱花类蛋糕”修改为“冷加工糕点”。
十一、对《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三)删去第十七条。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以专利权作价入股的,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五)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单位与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以及省优秀专利项目奖、优秀专利发明人奖”修改为“中国专利奖以及江苏专利奖”。
(七)将第三十八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二、对《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作出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二)在第二条第三款中的“玉米”后增加“大豆”。
(三)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四)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验粮食品质,按质论价并准确计量”。
(五)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承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承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
(六)将第五十四条中的“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修改为“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七)将第五十八条中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对《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修改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款第六项修改为:“(六)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以下统称其他非税收入)”。
(二)在第五条第三款中的“价格主管”后增加“市场监管”。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取消、停止执行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降低执收标准,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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