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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4)

“鼓励和倡导公民加强对中外优秀科学文化经典作品的深度阅读和系统阅读。全民阅读促进会可以向公众推荐优秀读物。”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全民阅读活动领导小组”修改为“全民阅读促进会”。

(六)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省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全民阅读调查评估制度,开展居民阅读状况调查,调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运用调查评估成果和公众评价机制,指导和推动全民阅读工作。”

十八、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审议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省宣传、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具体落实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有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应当建立相应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以及与相邻行政区域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

(二)删去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将第三款修改为:“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规划编制本地区实施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规划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三)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制定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评价标准体系,开展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示范市、县(市、区)创建活动。对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十九、对《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和设区的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负责审定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决定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修改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

二十、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作出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四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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