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2)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进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在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的应用,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提供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开发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农事服务质量保险等产品。
十四、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依法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
十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部门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联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制度,支持开展技物结合、技服结合、资管结合等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形成农业新质生产力,培育农业新业态,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利用遥感、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和无人机、导航定位终端、作业监测等智能装备以及各类数据平台,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十六、省教育部门应当加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涉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快培养相关专业人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涉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人才评价制度,将农业社会化服务纳入高素质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培训内容。
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技能培训。
十七、气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扩大农业农村气象服务覆盖面,提高农业农村气象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水平。鼓励采取定制服务等方式,为农业生产提供个性化气象服务。
十八、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引导和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品牌建设,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品牌化发展。
标准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支持以粮油等主要作物为重点制定地方服务标准。
十九、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农业大数据在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的拓展应用,增强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为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信息化支持。
二十、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通过服务质量监测、信用管理等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社会化服务实施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推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广应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等合同示范文本,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加强动态监测。
二十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内容,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十二、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为会员提供政策宣传、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等服务。
二十三、因农业社会化服务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支持依法设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纠纷提供调解服务。
二十四、本决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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