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
(2007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三章 协同发展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章 人才支撑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国家软件发展战略,优化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软件产业,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智能设备等对信息传输、制作、提供和接收中的技术需求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包括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
第三条 本省将促进软件产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安全有序、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协同联动的原则,发挥软件产业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作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软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软件产业发展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软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软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软件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对软件产业发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动软件产业重大项目实施和相关产业集群建设,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协调推动软件产业跨区域合作。
省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基础研究平台建设,推动软件产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引领性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
省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文化和旅游、数据、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版权、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业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软件产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布产业发展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咨询指导、市场开拓等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软件产业相关基金会、学会等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促进软件技术创新的专业化公共服务。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软件产业公益宣传,营造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舆论氛围。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七条 本省统筹建设软件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加强软件产业基础研究,推进核心技术、关键产品、集成应用等体系化创新,重点突破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安全软件、平台软件等关键软件,系统布局生成式人工智能软件、量子信息软件、卫星互联网软件等前沿技术软件发展,提升软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从软件技术攻关到应用推广的全链条支持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制定软件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目录和重点项目储备库,引导软件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实施供需结对攻关、产学研联合攻关,对攻关成果应用推广给予支持,推动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对国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性资金协同支持。
第九条 支持软件应用创新中心、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实验室、产业生态基地等共性技术平台的建设和发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创新提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检测验证、信息咨询、技术交易转让等服务,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
第十条 支持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开发者等各类主体广泛参与开源社区建设,举办开源技术交流活动,营造开源开放的技术创新和应用生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开源生态建设推进机制,完善开源贡献度与人才评价、商业化价值评估挂钩的创新价值评价机制,加强开源人才队伍建设、开源风险防范和重点开源企业培育,在项目孵化、社区运营、创新平台、文化传播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快推动开源软件项目的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软件企业积极参与工业、农业、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发展行业应用软件,提升行业数字化转型整体解决方案供给能力,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软件企业创新软件开发服务新模式,实施智能化、平台化、服务化升级;发展新型平台化软件,为数字化转型提供低成本、轻量化、模块化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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