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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2)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本省软件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软件产业基础通用标准、关键技术标准、融合应用标准、安全评估标准和成本度量标准等,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的软件产业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 引导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等参与研究、制定软件产业相关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支持依法制定软件产业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关键技术攻关、创新成果转化中推进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

第十五条 支持围绕人工智能、量子科技、未来网络、虚拟现实等领域开展软件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和开源生态发展,增强软件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本省建立率先采购优质创新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首购首用决策免责机制。对促进首版次软件产品推广应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制定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办法,定期征集、遴选首版次软件产品,制定、发布应用推广指导目录,推动将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科技创新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推广使用首版次软件产品,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软件产品力度,组织引导用户单位规范软件采购管理、准确使用软件产品。

第十七条 鼓励首版次软件企业通过产品试用、售后服务等方式与使用单位合作开展产品功能性、可靠性、稳定性验证,共同促进产品创新。鼓励使用单位为软件企业提供产品使用数据和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本省推动与长三角等区域建设软件产业创新联合体,在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服务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实施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成果互认,完善关键软件产业链,引导软件产业合理布局和集聚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软件企业、行业协会开展软件技术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举办或者参加软件产业高端展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测试认证国际互认。

第三章 协同发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全省软件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方式,在特色优势软件领域加快重大项目推进,以操作系统为核心,积极打造自主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构建开放协同的现代软件产业体系,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软件产业高地,赋能经济社会全面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制定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定期对软件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发布反映软件产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的发展指数。

第二十二条 本省积极推动软件产业链升级,夯实开发环境、工具等产业链上游基础软件实力,提升工业软件、应用软件、平台软件、嵌入式软件等产业链中游的软件水平,增加产业链下游信息技术服务产品供给,提升软件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深化软件与各领域融合应用,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拓展软件在制造业各环节的应用,支撑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

推进金融、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社会治理、乡村振兴等领域的软件开发应用,培育软件与智慧社会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应用、新业态。

聚焦商贸、旅游、健康、餐饮、文化、教育、娱乐等领域,推动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社交网络、位置服务、网络视听等软件产品应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软件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结合本地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统筹加强特色化、专业化软件园区等产业发展载体建设,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和综合配套服务,推动软件产业高效集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支持软件产业的骨干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重点打造具备国际竞争力和生态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鼓励孵化面向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创新型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通过剥离重组信息技术业务,创办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的软件企业。鼓励软件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专业化、体系化整合。

支持国内外软件产业领军企业、知名企业在本省设立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

第二十六条 鼓励集成能力强的企业与基础软硬件企业、应用系统和平台软件开发企业联合开展适配攻关,进行生态整合,共同建设完善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软件生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引导和带动长期资本、耐心资本,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软件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软件产业投资基金。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支持力度,开发符合软件企业业务和资产构成特点的金融产品,完善授信制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产品研发、市场开拓、经营发展等提供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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