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3)
第二十八条 支持有条件的软件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服务。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九条 支持和引导软件领域创新成果通过申请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著作权登记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条 支持软件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依法采取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软件研发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推动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利用财政性资金支持的软件产业技术攻关项目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项目承担者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版权、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软件产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纠纷调解、政策指导、专利快速预审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加强软件领域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三十三条 软件使用单位应当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使用正版软件长效机制,完善工作责任、日常管理、软件配置和安装维护等制度。
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移动终端上市销售。
第三十四条 版权、知识产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引导公众自觉抵制盗版软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违法行为,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依法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依法进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
第五章 人才支撑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培养、引进软件产业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政策措施,将软件产业高层次、高技能、急需紧缺人才纳入相关人才计划,为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落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软件企业引进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用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七条 本省推进软件产业多层次人才梯队建设,统筹优化战略科学家队伍、领军人才队伍、卓越工程师队伍、青年人才队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青少年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才培育。
第三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人才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软件产业人才需求分析预测和定期发布机制,为培养、引进软件产业人才提供参考。
第三十九条 鼓励本省高等学校设立软件学院,设置软件产业相关交叉学科专业。
支持高等学校使用优秀自主安全可控软件开展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并将自主安全可控软件技术纳入教学内容。
第四十条 支持软件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科研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联合开展人才培养。
鼓励软件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技术骨干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对口企业兼职、挂职。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在资金扶持、项目合作、培养计划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根据软件产业特点,建立完善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软件产业人才评价机制,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绩效,科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促进相关技能证书与课程学习成果对接、专业认证与行业认证衔接。
第四十二条 支持软件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单独核算,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实施继续教育所需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用于软件研发人员的薪酬,购买或者租用自主安全可控的软件以及云服务、数据服务、算力服务的费用,可以纳入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成本,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软件产业领域科研和产业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做好软件产业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及时兑现。符合条件的软件产业重大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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