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4)
鼓励运用数字化手段精准计算软件企业需求与优惠政策的匹配度,将匹配的优惠政策直接推送相关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请、直接兑现;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简化申请手续,快速办理。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软件产业发展需要,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加大软件产业发展支持力度,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促进技术创新、企业培育、人才发展、市场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统筹相关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保障软件产业重大自主创新项目、非营利性自主创新项目用地。
省级以上软件园区的研究开发项目用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确需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软件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软件产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为软件产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软件产业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软件企业提供人才、技术、算力、数据、创业、合规等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软件产业资产评估、技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交易、审计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并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支持构建政府、软件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治理模式,推广网络安全保险,加强软件源代码检测和安全漏洞管理,保障产业安全发展。
第五十条 支持开展软件行业学术交流、创新合作、产业论坛等活动。
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软件企业境外发展提供人才、法律、知识产权等综合服务。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软件产业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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