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2)
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会议。
第十四条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依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
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研究。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研究议案,应当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议案的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审议或者研究意见等内容。
审议或者研究意见可以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一)将代表议案列入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议程或者相关工作规划、计划,或者作为常务委员会工作参考;
(三)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或者作为工作参考。
第十八条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时,应当邀请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并录入“江苏数字人大”议案建议处理系统。
第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提出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提出的办理情况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审议,对办理情况报告不同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报告重新办理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办理情况报告时,应当邀请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与提出议案的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落实情况的监督,可以组织代表进行视察。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承办单位做好代表议案涉及事项的办理工作。
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承办单位了解代表议案涉及事项的办理情况,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二十一条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江苏人大网等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4月22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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