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正文
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4)
本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包括饲养、实际控制和管束犬只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
>>
导航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