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4)

本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包括饲养、实际控制和管束犬只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