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2024年12月26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践行儿童友好理念,实现儿童更好成长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指遵循儿童优先理念,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城市建设相关活动。
第三条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儿童优先、普惠共享、开放包容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多元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处理涉及儿童的事项,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儿童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儿童人格尊严;
(三)保护儿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儿童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发展和改革部门、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统筹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医疗保障、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少年先锋队、慈善总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和个人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第七条 每年国际儿童节 所在周为本市儿童周,倡导全社会在儿童周期间开展儿童友好文化活动、亲子运动会、校园开放日等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活动。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知晓率和参与度,推动儿童优先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公益宣传活动,传播儿童优先理念,营造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良好社会氛围。
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建设体现儿童友好内涵、代表扬州儿童友好城市形象的标志体系。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儿童发展规划以及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内容,同步推进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
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布局儿童友好空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儿童需求,合理配置教育设施用地,科学布局并规划设计适宜儿童使用的公共空间。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情况,并作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履行职责所涉及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指引和规范,建立本部门监测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租金、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的方式,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以技术支持、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项目、场地和活动,可以依据相关指引和规范实施有偿冠名或者接受赞助。
鼓励和支持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儿童发展各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规划,建立人才激励机制,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鼓励政府部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在儿童发展各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开展合作。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开展儿童道德品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和引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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