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2)
学校、幼儿园应当发挥协同育人的主导作用,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社会应当给予全面育人有效支持。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支持成立儿童议事会等组织,根据儿童的年龄阶段、智力状况以及表达能力,引导和组织儿童按照力所能及和自愿的原则,参与学校事务、村居事务、社会公共事务中涉及儿童权益事项的讨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儿童对家庭建设的意见,鼓励引导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庭事务,营造平等和睦的家庭环境。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从儿童视角出发,依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指引和规范推进下列儿童友好空间建设:
(一)用于儿童休憩、游戏、亲子活动的活动空间;
(二)用于儿童阅读、开展科学知识、专业技能知识学习和文化交流的学习空间;
(三)用于儿童开展动植物认知、科学实验、劳动体验、工艺制作、文学艺术作品展示的社会实践空间;
(四)供儿童使用的步道、自行车道、篮球场、体育健身器材等体育休闲游乐设施和场地;
(五)母婴室、婴儿护理台、儿童座席以及方便婴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无障碍设施等适儿化公共设施和标识;
(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儿童救助系统、搜寻走失儿童安全警报系统、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设备和标识;
(七)其他儿童友好空间建设。
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儿童生理和心理需求,在功能、尺度、色彩和声、光、温度等物理性能,以及安全卫生、生态环保等多个维度提供保障,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新建的综合性公园、面积较大的社区公园应当配建儿童专门活动区域。有条件的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场所可以根据儿童身心特点,因地制宜开展适儿化改造,满足儿童活动交流、娱乐游戏、亲近自然等多元活动需求。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推进覆盖车行、骑行、步行的儿童友好出行系统建设,完善公共交通站点、过街无障碍设施,保障儿童出行安全、便利。
儿童友好出行系统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推进街区、社区慢行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方便儿童到达学校、社区公园或者其他服务设施,慢行系统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顺畅衔接,并与各类儿童服务设施、儿童活动场地等一体化设计;
(二)对途经学校、幼儿园的公交线路进行优化调整,增加上学、放学时段公交车班次,根据需要、具备条件的可以开通亲子公交专线;
(三)在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学校、幼儿园出入口设置家长等待区和儿童过街专用通道、停车场和接送中心;
(四)对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路口按照儿童出行特点优化交通信号配时,加强对上学、放学时段周边道路的拥堵监测和交通秩序管理,必要时采取限行、限速、临停等措施;
(五)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以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可以依据国家相关规范采用色彩醒目、富有趣味的设计。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儿童安全风险排查机制,推进部门联合检查和综合执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及其周边环境污染、占道经营、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制售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产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持校园及周边环境卫生和安全。
中考、高考期间,有关部门应当在特定区域实施道路交通和噪声管理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确保正常运行;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教育部门的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推动学校、幼儿园安装空调,鼓励学校配置适宜学生午休的设施。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体系,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高中阶段学校优质特色发展。
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教育服务工作:
(一)开设生命、健康、国防、科技、食品安全、防灾减灾、防溺水、网络安全、性教育等教育课程;
(二)合理配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知识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关心引导出现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并保护学生隐私;
(三)保障学生的课间休息活动时间;
(四)保障体育、美术、音乐、劳动等课时;
(五)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每年至少举办一场体育运动会;
(六)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的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建立记录儿童友好成长经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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