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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3)

(七)按照规定开展学生体质监测与评价。

第十九条 体育部门应当在设置专(兼)职教练员、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体育社团建设。

推动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和新兴体育健身项目进校园。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儿童三级诊疗网络体系,规范建设儿童医院,加强综合医院的儿科服务能力建设,并针对儿童心理生理特点、安全需求,优化儿童就医环境、流程和服务;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体育、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单位应当为儿童开展下列健康服务:

(一)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干预;

(二)加强儿童残疾早期预防筛查,针对近视、肥胖、脊柱侧弯、龋齿、功能障碍等儿童常见病采取预防、治疗措施;

(三)开展儿童孤独症早期筛查及干预;

(四)加强儿童心理咨询及精神(心理)科门诊建设;

(五)加强儿童营养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推动开展面向儿童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

推进嵌入式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利用本单位场地或者其他场所,为职工以及周边人群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支持幼儿园延伸托育服务。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对儿童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儿童周期间,政府举办的旅游景点对儿童给予免门票优惠,政府举办的文化、体育等场馆为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鼓励其他旅游景点和文化体育场馆为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图书馆(城市书房)、科技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馆为儿童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结合场馆特点与学校共同开展活动。教育部门应当与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单位,共同搭建公共场馆与学校联络交流平台。

第二十二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依托本市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指导开展亲近自然、文化研学、环境保护、科普探索等儿童特色社会活动。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会同体育、商务等部门鼓励和引导开发家庭旅游、亲子研学等儿童友好旅游产品,开展儿童文化艺术交流、体育运动赛事等活动,完善配套服务设施,促进儿童友好产业与文旅、体育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国际交流合作,支持世界运河历史文化城市合作组织、扬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扬州公共外交协会等加强世界儿童友好城市合作交流。

第二十三条 网信、新闻出版、教育、电信、公安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涉及儿童的网络环境治理活动,加强对儿童个人信息数据的安全保护,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网络素养与网络安全教育,引导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自觉抵制不良信息侵害。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儿童养成良好上网习惯,预防儿童沉迷网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向儿童提供安全、卫生、营养的餐饮。采取校外订餐方式向儿童提供餐饮的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确保餐饮及其容器的质量和安全。鼓励学校、幼儿园开展儿童食育教育。

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提升儿童营养水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及其食品供应单位、周边商铺的食品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不断扩大儿童福利保障范围,保障儿童福利院设施建设,提高儿童福利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民政、教育、医疗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一)开设儿童救助保护热线电话,提供政策咨询、权益维护、心理疏导等服务;

(二)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建立健全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监护评估、家庭培训和监护保护制度,推进困境儿童社会救助和保障工作。

(四)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五)对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服务;支持在学校设置康复设施,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建立健全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按照规定减免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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