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4)
(六)低收入困难儿童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登记、监护指导、关爱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儿童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预防和处置机制,防范学生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学校、幼儿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帮助儿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国家机关、村(居)委员会、密切接触儿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惩治针对儿童的家暴、性侵害等伤害行为。
密切接触儿童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
第二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儿童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二十八条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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