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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3)

对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等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家庭对居家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

开展社区和家庭适老化改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等应当支持并配合。

第三章 服务供给与社会参与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实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包含上级人民政府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事项,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并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政策等衔接。

制定、调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实施标准时,应当开展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资源调查,充分听取有关单位、专家、老年人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整合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资源,统筹推进覆盖城乡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收集和发布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项目信息,开展行业指导、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全面提供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服务。

村(社区)应当设置养老服务站,根据所服务区域居家老年人的需求,针对性为老年人提供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养老服务站向服务区域以外的老年人开放,实现居家养老资源共享。

鼓励在住宅小区设立养老服务点,结合实际向老年人提供相关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可以采取公办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给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运营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制度,明确探访关爱服务内容,督促和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探访关爱服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组织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定期探访,提供帮扶、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应急服务机制,根据需要逐步为特殊困难老年人配备紧急呼叫设备,提供无线定位、安全监测、实时求助、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老年人就餐需求,合理布局老年助餐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用餐、跨区域用餐、送餐等服务。

引导和支持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灵活多样的助餐服务,并在政策支持上给予倾斜。结合实际需要,可以依托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助餐点,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开展助餐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餐饮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办或者运营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营养均衡、适合老年人的餐食。

第二十六条 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应当提供方便老年人出行、上下楼梯等的辅助器具,并提供专业指导。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辅助器具或者提供租赁服务。

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器)、急救箱(包)等应急救护器具设备,并做好维护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捐赠应急救护器具设备。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完善老年教育支持服务体系,均衡布局老年教育资源,完善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老年教育网络,为老年人就近学习和社交生活搭建平台。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展老年教育、培训,结合学校特色开设老年教育课程。鼓励各类教育机构在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等开设老年教育教学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参与老年教育事业发展。

老年教育应当针对老年人心理特点、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开展养生保健、安全保护、防范诈骗、生活休闲、人文艺术、智能技术等方面的教育,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 本市在全社会倡导积极老龄观,引导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与家庭、社区和社会发展。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移风易俗、关心教育下一代、纠纷调解、环境保护、文化和科技知识传播等公益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老年人在咨询建言方面的作用。制定公共政策、实施社区更新改造等涉及老年人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老年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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