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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4)

第四十二条 推动区域淮海战役红色旅游合作,依托淮海经济区文化旅游协同发展机制,丰富淮海战役红色旅游产品,共同开发淮海战役红色旅游线路,打造淮海战役红色旅游圈。

第四十三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区域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组建淮海战役红色教育联盟,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进行现场教学、红色寻访、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五章 园区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淮海战役碾庄圩战斗纪念馆等淮海战役纪念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园区保护范围内修建不符合文物保护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园区保护范围内修建与淮海战役无关的纪念设施。

第四十五条 在园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展览展示、文艺演出、影视剧拍摄、网络直播、无人机航拍等活动,应当征得园区管理机构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园区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讲解员队伍建设,并按照规定提供专业的讲解服务。

第四十七条 在园区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进入园区;

(二)损毁树木地被、采摘花果;

(三)开展有损园区环境氛围的商业、娱乐等活动;

(四)在园区水面垂钓、游泳、嬉戏;

(五)携带兽类宠物进入园区;

(六)其他有损园区安全、环境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第六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市依托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管理机构,逐步整合工作力量和保障经费,推进淮海战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整体保护。

第四十九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领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发挥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管理机构资源优势和支撑作用,组织开展管理人员、保护修复人员、讲解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第五十条 淮海战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保护责任人在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可以设立志愿服务站点,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

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志愿服务活动,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多元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

第五十二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十三条 对侵害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不力、利用不当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园区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园区安全、环境和历史风貌的行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依法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园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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