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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消防条例(5)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参与消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众安全。

支持和引导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安全疏散方案,设立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二)建立健全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培训制度,员工应当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具备使用灭火器材、组织人员疏散等能力;

(三)不得在营业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影响消防安全的施工、维修作业;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包厢、包间内,应当同步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消除包厢、包间内的画面、音响,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四十三条 民宿、农家乐等场所应当在客房内设置逃生路线示意图,配备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并设置明显标识或者放置在醒目位置,保障消防安全。

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业态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开展火灾风险自查整改,提高疏散逃生和火灾扑救能力,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保障安全运营。

第四十四条 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通风排烟设施和消防设施,保持设施完好。应急通道应当设有明显标志,通道门应当便于开启。

第四十五条 储能电站运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消防设施检测,检查、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四十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安装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人、承办人以及场所管理者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承办人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不得占用、堵塞天井。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禁止燃放孔明灯、荷花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飘移物。

第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租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劝阻和制止;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三)按照规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租赁房屋安装简易消防设施,配备防烟面罩、应急手电筒、救生缓降器、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第四十九条 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养老机构、福利院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未明确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光报警装置、简易喷水灭火等消防设施,配置灭火器、应急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加强消防安全帮扶。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独居老人、残疾人住宅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

第五十条 地铁站、车站、客运码头、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单位等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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