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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消防条例(6)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住宅的电梯和户内;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配送人员的管理,督促配送人员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在站点设置集中停放场地以及充换电设施。

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利用民用建筑架空层设置的,应当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新建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鼓励既有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

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运营主体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区域性火灾隐患:

(一)存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且相对集中、数量较多的区域;

(二)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法搭建等行为且相对集中、数量较多,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区域;

(三)建筑物、构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中村、厂中厂等区域;

(四)其他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区域。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本地区存在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二条 本市推进数字消防建设,将其纳入城市数字治理统一管理运行体系,推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火灾预防、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应用,采用消防设施传感器、电气火灾监控、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等技防、物防措施,运用无人机、机器人等先进技术手段参与灭火救援,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监测系统并实时传输;保证联网设施和传输网络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消防安全信息采集、监测、预警的,不替代单位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作为追究消防执法责任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鼓励采用电气火灾监控、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公共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为其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鼓励家庭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置灭火器、灭火毯、逃生绳、自救呼吸器等灭火逃生器材。

第五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在每年消防日以及消防宣传月、安全生产月、重大节 假日、寒暑假期间集中开展火灾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活动,并结合实际情况,开设消防宣传专题专栏。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客运站场、地铁站台、公交站台等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宣传防火、灭火、避难、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鼓励和支持消防科普基地和场所、消防体验馆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演练和实践活动,帮助公众掌握应对火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日常消防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选聘专职或者兼职消防辅导员,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第五章 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场所特点编制、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养老机构、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患者的相应措施。

第五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等消防组织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时,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十八条 公安、应急管理、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需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建筑图纸、预警信息、地理数据、专业设备、专业技术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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