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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消防条例(8)

(一)未保持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标线完好有效的;

(二)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的;

(三)未定期对共用部位、设施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的;

(四)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视频设备不具有消防安全提示功能或者公共娱乐场所未设立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共用油烟气管道未按照规定定期清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监测系统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联网设施和传输网络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五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以参照大型商业综合体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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