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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数字治理若干规定(3)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城市数字治理工作的社会宣传,增强社会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

第二十五条 本市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负责推动本区域、本部门数字化转型工作,宣传、贯彻、落实数据标准规范,推动数据工作与业务工作、行业管理协同开展。

建立城市数字治理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对城市数字治理涉及的技术、安全、法律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为城市数字治理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探索城市数字治理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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