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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二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已经2025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规范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常务委员会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围绕关系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结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后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询问的议题,并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

询问的议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除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的专题询问以外,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在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时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的相关事宜通知被询问单位。

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前,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加。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专题询问前应当与被询问单位沟通,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拟出专题询问的重点: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与询问的议题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询问的议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就询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围绕询问的议题,通过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人民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十条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专题询问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进行。主持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

开展专题询问时,根据询问的议题所涉及的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就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第十一条 询问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会议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

常务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其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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