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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2)

第十二条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的议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针对性不强、关联度不高的,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第十四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复。

第十五条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人不能拒绝答复。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十日内,将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连续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到解决。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属于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进行专题询问,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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