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4)
第四十七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联合执法,依法及时查处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本市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智力优势,培养高水平、专业化人才,加大紧缺人才、高端人才和行业领军人才引进力度,完善人才服务等配套措施,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未保护现场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由相关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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