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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2)
4. 积极推进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组织建设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知识产权联盟等协同发展机制,辐射带动产业链重点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不少于 20 家。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统一认定、业务指导、规范管理。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布局建设、认定管理和指导支持,对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运行,争取地方政府予以保障。
第六条 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照“认定层级(如国家级、××省、××市等)”+“所属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方式命名。
第七条 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认定程序为:
(一)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主体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建设主体为中央企业的,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申报材料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二)推荐。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和中央企业自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专家评审,确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正式予以认定。
第八条 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相关要求履行职责,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署要求,有力支撑专利转化运用等产业知识产权重点工作和专项任务。
第九条 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以三年为建设周期,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管理程序如下:
(一)年度评价。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每年年底开展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经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依托中央企业建设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上述材料,并同步抄送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年度自评报告进行评估。
(二)综合评价。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三年对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于评价为优秀的,予以表扬肯定,并形成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对于评价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资格。
第十条 对于在建设周期内出现严重的失信、数据造假、非正常专利申请及商标恶意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后果严重的建设主体,将取消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资格。
第十一条 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不得以挂牌、发文等方式自行设立各类分中心。
第十二条 地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认定管理程序,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作为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的重要平台和抓手,鼓励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承担实施有关重点项目,给予业务指导。指导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与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基金、金融机构等密切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对接、投融资等服务。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提升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能力水平。
第十四条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工作中的突出成效、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和成功模式,并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程序纳入知识产权专员派驻范围,支持开展双向学习交流和工作锻炼。
第十六条 对于在推动专利产业化、支撑知识产权强链增效、服务中小企业成长、促进高校院所专利持续转化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持各地给予鼓励表扬。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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