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工信厅(经信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5年1月24日
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抽水蓄能项目开发建设立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坚持“生态优先、需求导向、优化布局、有序建设”总体原则,与国土空间规划、能源电力规划、其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统筹衔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电力系统发展需要,统筹规划产业发展总量规模,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结合本省(区、市)电力系统发展实际,按照国家下达的总量规模,确定建设项目,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抽水蓄能项目一般分为服务电力系统项目、服务特定电源项目两类。服务电力系统项目是指服务相关省级或区域电网的抽水蓄能项目,根据省级或区域电网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调节需要规划建设。服务特定电源项目是指服务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特定电源主体的抽水蓄能项目,根据相关特定电源开发需要规划建设。
第二章 资源调查
第五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基于已有抽水蓄能选点成果,会同相关部门及电网企业组织开展本省(区、市)抽水蓄能站点资源调查普查工作,选择满足地形地质、水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的站点,初步评估站点上下库成库条件、防渗条件、水头和距高比、地质条件、征地移民条件等。
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站点资源调查基础上,建立省级站点资源库并滚动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可择优加深开展抽水蓄能站点资源研究工作。对于水电站增建混合式抽水蓄能、依托水利和水电行业各类水库建设抽水蓄能、利用矿井(坑)建设抽水蓄能等站点资源,应科学研究论证,具备相关条件后可纳入省级站点资源库。涉及防洪任务等的站点入库,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加强对本省(区、市)资源库内站点的保护。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电力系统发展需要,组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研究机构等开展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需求规模论证研究,结合能源电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新能源与传统能源、系统安全与技术经济确定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布局方案,统筹抽水蓄能与其他调节性资源等因素,确定特定水平年全国及分区域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需求规模,具体明确到省。
第九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区、市)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需求规模,统筹系统需要、建设成本及电价承受能力、站点条件、电网接入、生态环境等因素,组织项目综合比选,提出本省(区、市)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布局方案,并征求省级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等单位意见。
布局项目不得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应合理避让相关敏感性因素,确保符合自然资源、环保、林草、水利、移民、价格等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要求,落实用地、用林、用水、电网接入等外部建设条件。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布局方案,组织优化衔接,统筹电力供需、区域协调、产业链协同等因素,分年度确定各省(区、市)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总量规模。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及各区域各省电力系统发展需要,在需求论证和优化衔接基础上,一般按照5 年周期制修订全国抽水蓄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周期内全国及分区域分省抽水蓄能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抽水蓄能发展规划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三条 结合全国电力需求变化、新能源发展实际和系统支撑调节能力提升需要,国家能源局适时组织修订全国及分区域分省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总量规模。
第十四条 服务特定电源项目列入国家能源局印发的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规划或批复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方案后,滚动纳入抽水蓄能发展规划。应满足本办法第九条关于布局项目有关要求,确保符合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落实外部建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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