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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抽水蓄能发展规划确定的本省(区、市)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总量规模,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等,明确具体项目和建设时序,做好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组织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优选项目投资主体,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投资落地等作为选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前置条件。

投资主体应按照时序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各项工作,对于投资主体退出的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统筹组织优选投资主体。

第十七条 对于难以按照原定时序实施的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从布局方案后序项目中择优补选替代或滚动纳入次年本省(区、市)年度发展规模。对于布局方案后序项目确实不具备条件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从布局方案外择优补选替代项目,替代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调整情况报国家能源局。

第十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规划或批复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方案,组织相关服务特定电源项目实施。对于其他服务特定电源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在科学论证基础上研究提出专项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时序和成本分摊机制,报国家能源局组织研究后确定实施。支持特定电源开发主体作为配套的服务特定电源项目投资主体。


第十九条 对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项目,国家能源局可结合实际需要安排实施。对于探索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与分布式发电结合、接入电压等级 110 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的中小微型项目,参照服务特定电源项目管理。

第五章 核准管理

第二十条 抽水蓄能项目应先评估、后核准,核准机关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独立开展咨询评估,重点评估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和电网接入条件等,从严控制成本和造价。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应依据发展规划,结合咨询评估意见开展项目核准,不得以委托、授权等方式将项目核准权限交由下级机关核准。核准时应明确项目单位、项目类型、装机容量、投资规模等,并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项目核准文件应抄送国家能源局。

对于服务对象为其他省(区、市)或服务范围涉及其他省(区、市)的项目,应征求相关省(区、市)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意见,并在核准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后,服务对象、服务范围、装机容量等主要核准事项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核准机关提出核准变更申请。对于服务电力系统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增加,在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后,履行核准变更程序。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是抽水蓄能项目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责任主体,负责履行好抽水蓄能项目全过程质量、安全和生态环保的建设管理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依法承担工程相关质量、安全和生态环保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做好抽水蓄能电站与电网网架规划布局的有效衔接,根据电力发展规划、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进度、电力系统设计工作周期,提出送出工程纳规需求。电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接网服务程序。项目单位与电网企业应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确保送出工程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进度相匹配。

第二十五条 按照《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在完成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的基础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抽水蓄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大坝登记备案和注册登记。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根据职责分工督促项目单位抓好生产准备工作,指导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规范抽水蓄能机组试运行考核和转入商业运营管理,确保具备条件的机组及时投入商业运营。

第二十七条 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规范做好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管理。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和抽水蓄能电站应在并网前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制定电站运行调度规程,明确调度运行管理要求等,并严格按照规程进行调度运行。涉及防洪调度、水量统一调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建立健全抽水蓄能调度运行监测工作机制,按年度形成调度运行报告,相关抽水蓄能电站配合完善技术支持系统。

第二十九条 鼓励抽水蓄能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和指标体系,适时发布监测报告和产业发展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投资主体应确保项目勘测设计质量,不得人为压缩合理勘测设计周期和压减正常设计程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监督投资主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压实投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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