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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办理项目环评、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用地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等手续。未取得必要许可文件依法不得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抽水蓄能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抽水蓄能电站安全生产履行地方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监管,会同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制定电站并网运行考核办法,明确调度运行考核指标、标准及相关措施和要求,做好调度运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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