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数据条例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数据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数据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数据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数据条例
(2024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三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四章 数据产业发展
第五章 南沙深化数据开发合作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市数据流通交易、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等活动,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政府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市数据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数据管理和发展相关工作,创新数据流通应用场景。
第三条 市、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管理工作。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管理相关工作。
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数据享有的人格权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行使相关数据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数据资源的整体规划和协同管理,推动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发挥首席数据官在数据开发利用、数据资产管理、数据人才培育、数据文化建设、数据安全治理等方面的领导作用,推动数据价值挖掘和流通应用。
第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构和本领域公共数据采集、编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安全等工作。
公共数据管理涉及多个机构或者责任不明确的,由本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责任机构。对确定责任机构有异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
第七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制定本市数据采集责任清单编制规范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编制规范,结合本机构职能编制数据采集责任清单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法定职能发生变化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构数据采集责任清单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八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城市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城市大数据平台运行管理机制。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城市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的归集、共享、开放等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另行建设跨部门、跨层级的大数据平台或者数据共享开放渠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
第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在城市大数据平台归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保障数据的实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已归集的公共数据发生变更、失效等情形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城市大数据平台提出数据共享申请,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通过共享获得的数据仅限用于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不得超出使用范围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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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