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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数据条例(4)

  第四十二条 数据交易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予配合日常监管工作的,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权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中央、省驻穗单位以及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单位参与本市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等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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